福建省长汀县义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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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东升南路94-2号一楼中段[阳光城隔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会员服务活动,推动义工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会员服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汀县义工协会已登记注册的协会会员。会员自愿、无偿地提供自己的时间、熟练技能等资源参加本协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节俭和非营利性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协会会员服务范围包括助老扶弱、扶贫济困、城市环保、爱心助学、义捐义卖义演,以及本会章程包括的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五条 本协会会员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时应服从本协会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安排,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六条 本协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为会员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章 细 则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同本会宗旨和愿景,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和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符合从事的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服务技能或者服务资格。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载入会员花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志愿服务、培训和团建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会员生日福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由理事会确认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十七条 协会对会员管理和服务职责
(一) 保障会员在服务期间的合法权益,优先考虑会员人身安全保障;
(二)履行向会员告知活动风险的义务及保留取消风险活动的权利;
(三)建立会员服务服务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活动规范有序进行;
(四)建立、健全会员和会员服务活动的档案制度;
(五)会员的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扬;
(六)组织开展会员及义工的服务活动;
(七)会员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
(八)对会员服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八条 会员在从事义工服务期间应当佩戴本协会统一的工作标志(如会员证、马夹、帽子等)。
第十九条 会员在服务活动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协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会员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的,有关的会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本协会有权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会员追偿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在接受会员服务过程中对义工会员造成损害的,本协会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会员向有关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规章制度造成后果的,应当由其本人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入会须知】
1. 会费缴纳时请备注真实姓名,次月可向协会财务领取会员发票,会员证制作完成后另行通知。
2. 咨询电话:0597-6688007
3. 办公地点:长汀县东升南路94-2号一楼【阳光城隔壁】
【入会方式】
一、关注本公众号:长汀县义工协会,点击底部菜单“加入会员”,填写表格。
二、通过长汀县义工协会官方网站,搜索“加入会员”。
网址:www.fjctyg.com
三、可扫描下方“腾讯文档”程序码填写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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