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义工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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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福建省长汀县大同镇东升南路94-2号一楼中段[阳光城隔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汀县义工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增强会员和社会公众的信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长汀县义工协会及其下属机构提供的所有服务。第三条 承诺服务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承诺内容
第四条 协会承诺提供以下服务:公益活动:定期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如城市环保、助老助残、助困助学、社区服务等。志愿服务:为会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志愿服务的机会和平台。培训与教育:提供志愿者培训、公益知识普及等教育活动。信息咨询:提供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相关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咨询。资源共享:整合社会资源,为会员和社会公众提供资源共享的平台。
第三章承诺标准
第五条 协会承诺的服务标准包括:服务质量: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行业标准和社会期望。服务态度:服务人员应态度友好、耐心细致,尊重服务对象的需求和权益。服务效率:确保服务的高效性和及时性,减少服务对象的等待时间。服务安全:确保服务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四章 承诺监督
第六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负责对承诺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有权查阅服务相关文件和资料,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协会应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五章 承诺违约处理
第九条 如协会未能履行承诺,应向服务对象道歉,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如因协会原因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承诺服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需经理事会讨论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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